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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来源:枣庄租车旅游作者:枣庄旅游租车 时间:2018-08-01
枣庄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枣庄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合同,双方须遵守如下规定。
枣庄租车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枣庄汽车租赁合同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保证车况良好、无机械故障,并油箱内燃料充足。
    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第三者责任险,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处理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
    4.出租方不承担该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伤亡等一切后果责任,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枣庄汽车租赁合同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3.有权要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枣庄汽车租赁合同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自行负责因违法、违纪、违章造成的法律责任 ,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所有责任。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还车时并保持车内的清洁,否则,额外加收50元清理费。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7.保险结算程序:
    a)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交纳一定的保险事故押金;
    b)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300元的绝对免赔额;
c)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1000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
d)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除由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他所有损失和费用,车辆发生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垫付维修费及相关费用,车辆维修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承租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若发现承租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或擅自处理,甲方将按正规修理费(本车型4S店标准)的三倍收取费用,另加收违约金5000元;
    8.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转卖、转租、转借、抵押、质押、投资、赠与、改装、更换和增设他物。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若承租方遗失车牌照或有关证件,应通知出租方,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费用以及补办期间车辆租赁费由承租方承担。
    枣庄汽车租赁合同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枣庄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于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枣庄汽车租赁合同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承担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枣庄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担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给租金。
    2. 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及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2)租赁车辆被转卖、转租、转借、抵押、质押、投资、赠与、改装、更换和增设他物;
   (3)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超过1000元,收取车辆全部修理费的20%作为加速折旧费)、停驶损失(停驶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承担因车辆出险及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而损失所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修理20%车辆修理费依据国家二级修理厂收费标准。车辆全部修理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旧费。
    6.车辆出险及不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出租方有偿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同等车型,替换车租金不超过原租金的70%)。
    7.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8.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9.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以及因车辆违章造成的损失。
    枣庄汽车租赁合同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枣庄租车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枣庄枣庄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第十一条 其他
    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枣庄租车合同。
    2.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提前8小时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延时租金按照正常租金的三倍收取,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还车处理。
    3.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租车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枣庄租车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经办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址
日期:
承租方经办人:
(签章)
担保方:
联系电话:
住 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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